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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0-04-12    来源:    作者:某某企业团体协会  浏览次数:31

一、改革目标和时间要求

(一)改革目标。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促进企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合理确定公务用车改革人员范围、规范公务用车配备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对外业务开展的基础上,确保改革后公务用车费用及发放的交通补贴不得高于改革前的公务用车费用,推动建立与企业负责人履职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相适应的公务出行配套保障制度。

(二)时间要求。市属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9月底前报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级权属子公司(含分支机构)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审核,于10月底前完成。

二、改革范围

(一)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二)实施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参照同职级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车改;个别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在契约合同中对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已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市属国有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也可以自愿选择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参加车改。市属国有企业副职负责人(包括兼任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取消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

其中,对于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已实行车改的市属国有企业,并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正职负责人公务出行的,允许企业正职负责人按照《实施意见》规定重新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本次改革后,选择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市属国有企业正职负责人公务出行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允许重新为企业正职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市属国有企业正职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不超过1040元/月、副职不超过960元/月。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属于履职待遇事项,在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之外单列,为税前收入。

(三)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1.关于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根据《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日办发〔2016〕3号)规定,改革后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控制。大型企业其他负责人或中型及以下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控制。企业规模划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

2.关于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界定。参照中央、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车辆,如旅游公司的旅游巴士、物流公司的物流用车以及各类特殊车型的工程用车等;二是保障企业正常业务开展必需使用车辆,如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保密用车、商务活动用车等;三是需要搭载专业器械的专用车辆,如电力维修车、电信维修车等;四是异地办公且两地距离较远的(例如跨地区)企业使用的通勤车;五是用来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且不宜或者难以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替代的车辆(例如地处偏远的矿山、工程类企业)。

配备标准。改革后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标准,按照《实施意见》关于“新购置车辆”标准执行。其中,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行业地域等客观因素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或者配备越野车(SUV)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

(四)关于公务用车保留问题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本着从严从紧、节约开支的原则,按照上述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确定拟保留的车辆。其中,对于目前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原购车价格超过上述规定的,但当前公务用车净值已达到上述规定价格以内的,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以保留,使用到车辆报废为止,并逐步更新替换为符合标准的车辆。

本次改革前,企业已自行实施车改且保留公务用车数量较少的,按照改革后比改革前公务交通成本节支的原则,可新增(购置或租赁)必要的公务用车。相关企业新增车辆数量,由市车改办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公务用车保留数量,根据市属企业车改总体情况统筹把握、合理确定。

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公务用车数量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的由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配备标准更新,不再重新报批;因企业改革重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规模增加等确需新增车辆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五)关于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问题

1.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普通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2. 关于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范围。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参加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以及市直部门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可使用公务用车。

3.关于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使用范围。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市属国有企业所在地市区范围内,因特殊情况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个人车辆时的公务出行,可使用公务用车,但须参照出租车收费标准交纳费用并上交企业。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以及参加有公函的公务接待、外事活动等可使用公务用车。

4.关于租用社会车辆问题。改革后保留车辆无法保障必要公务出行,企业可租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的车辆,但必须从严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租用超标车辆,并做好租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

5.关于规范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的问题。对于职务变动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自职务调整的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对于调入或新任职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自任职文件印发的次月计发公务交通补贴。

6.关于异地交流任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探亲交通费用。异地交流任职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往返任职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企业不得安排公务用车接送。

7.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到市人大、市政协等任职的,工资关系等按规定仍保留在原企业的,涉及原任职企业公务活动的,由原任职企业按规定保障其公务出行,不得为其配备专车、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8.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此次车改范围,仍由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六)关于其他人员车改问题

本次车改的人员范围是企业负责人,企业其他人员不属于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防范实行变相的公务交通补贴全员福利化。

(七)公车改革成本节支分析

市属各国有企业要按照《实施意见》,详细分析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改革后总支出,明确节支目标。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年度间新增公务用车)平均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的企业负责人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拟新增公务用车平均购置费用(含运行费)+保留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①公务用车平均购置费=公务用车购置费总额÷10年;

②司勤人员支出包括人工工资总额(含行车补贴)、五险一金等保险费用和福利费等费用支出。

③改革后交通成本测算应按上述事项、支出标准等折算为年度成本。

④其他相关支出包括租赁公务用车费用、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等公务活动交通保障费用等。

四、完善公务用车相关配套改革制度

1.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具体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执行。

2.市属各国有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公务用车改革配套制度,例如相应的车辆管理办法、公务用车专项预算办法等。做好公务交通保障范围与企业差旅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公务用车改革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明确本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分管负责人、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六、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各级子公司(含分支机构)车改问题

1.市属国有企业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均要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2.从严确定各级子公司参改范围及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属于中型或大型企业的子公司,正职负责人可配备公务用车,也可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实施车改,副职负责人可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进行车改。其他子公司负责人取消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中,矿山、工程类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正职负责人可配备公务用车。子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

各级子公司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超过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副职负责人标准。子公司纳入车改范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具体由市属国有企业确定。

3.市属国有企业统筹推进各级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因素周密制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七、关于企业负责人不是市委管理干部的市属国有企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国有企业车改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企业规模划分的有关规定,中型或大型企业的正职负责人可配备公务用车,也可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实施车改,副职负责人可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进行车改。其中,正职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正职负责人补贴标准不超过960元/月,副职负责人补贴标准要低于正职负责人。具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单位)确定。

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的其他企业,企业负责人取消配备公务用车,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可采取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予以保障。


 



                                      2018年9月14日

                              新乡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